为了加强全省扶贫系统的廉政建设,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强化对扶贫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商业性活动,根据中央和省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日前省扶贫办下发通知(陕扶办发〔2013〕10号),就有关规定重申提出六条具体要求。
一是各级扶贫部门及其所属处室(科室、股室)和直属单位,不得以扶贫办(局)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参与组织开展各类商业活动,更不能为企业的各类促销活动提供方便或有任何经济利益来往,切实维护全省扶贫系统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四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五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准从事经营活动或帮助他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准利用公共资源(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脑、公车等)洽谈联系业务和从事股票交易活动。
六是各级扶贫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所管辖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要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扶贫系统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内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