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秉公执法、廉洁执法,近日省安全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廉洁自律“十条纪律”》。
省安全监管局要求,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十条纪律”,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公务人员要熟知熟记“十条纪律”的主要内容,严格遵守“十条纪律”的规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将“十条纪律”向执法服务对象进行公布,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十条纪律”的人员和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切实树立安监部门的新形象。
“十条纪律”规定:(1)不准在安全监管执法、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和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2)不准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滥用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得在中介机构监管、教育培训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徇私枉法。(3)不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和其他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入股分红,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安全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4)不准在参加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和技术论证中收取专家费、劳务费等费用。(5)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监管监察对象(包括中介机构)拉赞助、搞摊派、推销产品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被监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借单位之名报销费用。(7)不准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8)不准在基本建设、设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收受回扣。(9)不准私自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材料或举报线索,利用职权办人情证、人情案和包庇、纵容违法违纪的单位及个人。(10)不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给各种培训班讲课并收取讲课费。